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諺(原名吳宗政)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4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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