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四八號
聲請人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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