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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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公訴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