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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