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62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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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62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邱義煌、吳芳洲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正,聲請人不得
持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對相對人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二、聲請人願當場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