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佶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