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