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