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柔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收入來源並提出薪資證明。另聲請人目前除受雇於西螺鎮安定國小擔任職廚工一職外,是否尚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請陳報說明之。
㈡、聲請人、鍾○○、鍾○○等人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㈢、鍾○○、鍾○○之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㈣、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㈥、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㈦、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子女學雜費)。
㈧、聲請人、鍾○○及鍾○○等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則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另一併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鍾○○、鍾○○等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3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稅籍證明)(茲因聯徵中心資料顯示聲請人為東盈景觀行、東盈砂石行之負責人)。
、提出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劃書。
、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