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麗輝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慶松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非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