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聲請人 黃議賢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議賢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5頁至第8頁)、債權人清冊(卷第9頁至第11頁)、戶籍謄本(卷第1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9頁、第47頁至第48頁、第1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9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1
4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92頁至第93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16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3年至104年度稅後所得皆為0元,名
下無財產,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79,208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6,045元;又聲請人目前擔任電氣工,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平均每月收入21,000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證(卷第19頁、第48頁、第110頁、第114頁至第115頁、第134頁至第135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1,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另陳每月負擔子女黃○翔、黃○慶(分別為88年、
00年生,參卷第82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各4,000元,其餘不足由配偶 陳心語 負擔。因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茲以105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因陳心語為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清算事件之聲請人,其自陳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各3,000元,合計聲請人與陳心語每月負擔每名子女扶養費為7,000元,未高於上開子女扶養費用7,083元之計算基準,所陳自屬可採。
㈣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
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開銷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1,000元,扣除必要支出尚餘
515元【計算式:21,000-12,485-4,000×2=515】。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099,965元(參卷第9頁至第11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保單解約金,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15元逐年清償,須約326年【計算式:(2,099,965-79,208-6,045)÷515÷12=326,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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