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秀蓮 等17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暨 謝諒獲 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1年12月14日101年度救字第1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暨謝諒獲均未在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揆諸首揭說明,其等提起之聲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