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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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審原告 魏育山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魏麗珍 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28,800元,應徵裁判費19,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