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893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佳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