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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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邱淑蕙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被告 陳柄嶂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複代理人 張益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