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 李秀銀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
楊晴文 律師被告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