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原告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靖纂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廢水處理等工程及所完成工作有無瑕疵等項,係以另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第一審案號: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訴訟現仍未終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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