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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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87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