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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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公司新竹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送達代收人 邱清彬 被告 陳邱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6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