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請人 邱慶豐 即 邱永順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符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