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請人 邱慶豐邱永順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符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