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佩蘋 訴訟代理人 張聰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00年8月18日│100,000元│ED0000000│││份有限公司 林月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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