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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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馮豪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8,651元(聲明第2項依聲請發支付命令時之匯率核算為11,88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224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500元後,尚應補繳246,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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