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27號聲請人 蔡親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方壯為 生前最後住所在「宜蘭縣○○鄉○○村○○路○○○巷○○號」,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