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自訴人 林烱榮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陳嘉宏 等過失傷害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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