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立宸指定辯護人馮浚銓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徐立宸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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