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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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陳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丑○○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
張權 律師 林曜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育敏 律師
林盛煌 律師 黃秋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 律師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子○○
號選任辯護人 王俊權 律師
舒正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寅○○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
阮祺祥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癸○○選任辯護人許峻鳴律師
許進德律師劉金玫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丁榮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4號、第5號、第1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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