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原告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