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28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范惇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姚念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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