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聲請人於97年10月失業之具體證明(若從事零工或領取現金,應提出僱主出具之證明及薪資袋,並說明僱主之姓名、所在地及聯絡方式)。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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