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27號

聲請人甲○○已死亡

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聲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7月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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