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典範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3
代 理 人 陳淑玲
被 告 蔡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
三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