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蔡仕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