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端
王財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念中 、 許雲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