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唐國棟 被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被告 張東建
陳明輝 陳爾豪 蘇彩雪 許雯玲 王巾心 周瑞雲 黃建霖 張慈瓊 李玲珠 蔡福興 李坤山 粘麗美 謝啟正 呂美筠 陶德賢 陳淑華 林慶珍 劉志鴻 陳淑娟 邱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 粘美麗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粘麗美」;理由中關於「 周秀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瑞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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