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32號上訴人 平山 直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廖儀婷 律師被上訴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童韋勳
吳西源 律師複代理人 鐘瑞香 被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