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吉良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8月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按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惟本院上開裁定原本之主文及理由關於「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於正本卻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係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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