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搶奪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並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非字第26號判決就上開5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94年6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假釋、撤銷假釋,適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裁定對前揭各罪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致其已執行部分經折抵減定刑後刑期已滿,乃由檢察官於96年9月6日指揮執行而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9月3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縣境內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96年9月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經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鴉片類檢驗結果為陰性反應)1份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已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云云,而認被告本案犯行符合累犯之要件。惟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至該條例施行之日,則減刑裁定之刑期,自應以該裁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日,為執行完畢日期(最高法院84年臺非字第44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院於96年7月31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裁定,係於96年8月29日確定,嗣經檢察官重核被告殘餘刑期後,認已執行部分經折抵減定刑後刑期已滿,乃於96年9月6日指揮執行而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3964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據此,被告本案犯行既係於96年9月3日即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前所犯,應不構成累犯,公訴人前揭所指,尚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不佳、持有第一級毒品之數量非多、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01│第一級毒品│1│包│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20公克,因鑑驗使用│││海洛因│││0.020公克)。││││││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裝1個,應併予沒收銷燬。││││││③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