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96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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