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筱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資料(因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30日聲請狀未附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