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99號聲請人 徐文忠 ○○○○00號4樓
徐文勇 徐文妹 徐文治 徐四郎 徐文梅 相對人 徐壽霆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二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6年9月18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 徐菁蔓徐韶億徐睿億 及其孫子女 徐浚勝徐千甯 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固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34號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孫子女,其中 徐捷徐葵徐穎 因未依命補正而遭本院以上開事件裁定駁回在案,且尚有 徐芝柔 未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均為被繼承人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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