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陳順宗 被告 陳建任
陳信家 陳映伶 蘇陳素碧 陳素惠 兼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絲 被告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陳金 于於民國98年12月27日死亡,其配偶 陳翁錦蓮 已於97年2月17日死亡,被繼承人 陳金于 與陳翁錦蓮婚後育有長男陳順宗、次男 陳順泰 (已歿)、長女蘇陳素碧、次女陳素真、三女陳素絲、四女陳素惠。因次男陳順泰先於被繼承人陳金于死亡,故陳順泰之長男陳建任、次男陳信家、長女陳映伶代位繼承陳順泰之應繼分。被繼承人陳金于遺留附表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亦無性質上不能分割之情事,然因無法協議分割,故為發揮遺產的經濟價值,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規定,有訴請分割之必要。並聲明:兩造被繼承人陳金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陳素真答辯略以:對於不動產部分沒有意見,但現金及金飾、金手錶等應列入分配,現金部分剩餘1,133,958元,應該要給各繼承人分配,父母的錢都放在原告夫妻的帳戶內,後來因父親身體不好,開銷由原告提領出來支付。原告要提出當時各項支出之證明,家中支出都是父親所支付,原告賺的錢沒有半點支付在父親身上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陳建任、陳信家、陳映伶、蘇陳素碧、陳素絲、陳素惠答辯略以:
被繼承人陳金于生前吃穿都是原告及媳婦負擔,被繼承人陳金于生前就說所有的財產由原告繼承,所以不贊成被告陳素真向原告要父母親存款的行為,請均院依法處理等語。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⒈被繼承人陳金于與配偶陳翁錦蓮(已殁)育有原告陳順宗、
訴外人陳順泰、被告蘇陳素碧、陳素真、陳素絲、陳素惠。訴外人陳順泰於83年6月23日死亡,訴外人陳順泰與配偶陳柯美秀育有陳映伶、陳建任及陳信家。
⒉嗣被繼承人陳金于於98年12月17日死亡,故被繼承人陳金于
之繼承人為原告陳順宗、被告蘇陳素碧、陳素真、陳素絲、陳素惠、陳映伶、陳建任及陳信家,除被告陳映伶、陳建任及陳信家應繼分比例各為18分之1外,其餘原被告之應繼分比例皆各為6分之1。
⒊被繼承人陳金于於98年12月17日死亡時,遺有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於義竹郵局之結餘金額為0元;於義竹農會之活期儲蓄存款結餘金額為148元,定期存款則無存款。
⒋原告曾代為清償被繼承人陳金于積欠義竹鄉農會借款本息等
共計156,130元;另代為清償被繼承人陳金于積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款共計250,265元。
㈡經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金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
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是以,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金于有附表所示之遺產,雖提出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惟被告陳素真辯稱:母親陳翁錦蓮和父親陳金于都有錢放在原告夫妻的帳戶,原告要拿出來分云云。關於被告陳素真辯稱應將母親陳翁錦蓮的遺產拿來分割之部分,因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即父親陳金于之遺產,故被告陳素真辯稱原告要將母親陳翁錦蓮的遺產一起拿來分割云云,於法無據,自非可採。
㈢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繼承人陳金于過逝時,於義竹
鄉農會及義竹郵局尚有存款等語(詳本院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乃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陳金于於98年12月17日死亡時於義竹鄉農會及郵局之存款結餘金額,經函覆稱:陳金于於義竹郵局之結餘金額為0元;於義竹農會之活期儲蓄存款結餘金額為148元,定期存款則無存款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0年5月5日嘉營字第1001800236號函、義竹鄉農會100年5月5日義信字第100000189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於審理時乃質之陳金于過世時之遺產範圍及金額?原告則自承: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15筆不動產,而且陳金于在義竹郵局的帳戶,在98年11月5日已預先提領836,697元,陳金于在義竹農會帳戶,在98年12月17日也提領現金157,000元,因為父親過逝後,就要全體繼承人蓋章才能提領,所以預先提領這些錢來辦理父親的喪事等語(詳本院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提出被繼承人陳金于義竹鄉農會、義竹郵局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為證。依原告前揭所述可知,98年11月5日自陳金于義竹郵局帳戶提領之836,697元,暨98年12月17日自陳金于義竹鄉農會提領之157,000元,共計993,697元(836,697+157,000=993,697),係屬陳金于之現金遺產甚明。
㈣原告復主張其曾代陳金于清償積欠金融機構之債務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義竹鄉農會證明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代償證明為證(詳原告99年11月22日書狀檢附之證明書及代償證明),依上開證明書及代償證明所載,原告主張代被繼承人陳金于清償之欠款金額總計為406,395元(156,130+250,265=406,395)等情,堪信屬實。惟被繼承人陳金于之現金遺產993,697元,扣除其生前積欠原告代償債務406,395元後,尚餘587,302元(993,697-406,395=587,302)。故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金于之遺產範圍,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以被繼承人陳金于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換言之,本件分割之遺產範圍,除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外,尚應包括前揭587,302元現金遺產。至於原告雖主張:自父親帳戶領出之現金,用來支付父母喪葬費用及後續費用、土地地價稅等等,其甚且代為墊付其他繼承人應納之費用,故已無餘額等語。然而,支付喪葬費用或公同共有不動產之稅務費用,本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務,倘公同共有人之一人代為墊支費用,自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返還墊付之金額,尚不得主張逕由被繼承人之現金遺產內扣除。簡言之,被繼承人陳金于之現金遺產,扣除生前債務後剩餘之金額,仍應列入其遺產範圍內併同分割,於法尚屬相符。故原告主張支付被繼承人陳金于喪葬費用等等後,被繼承人陳金于現金遺產已無餘額云云,於法無據,洵非可採。
㈤經本院詢之原告: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原告陳稱:只
有遺產清冊上的不動產,至於陳金于留下的現金已經沒有剩餘了。本院乃當庭闡明:依照法律規定,應就全部遺產進行分割,不能單獨分割部分遺產,本件在陳金于過逝前提領的現金,應屬於陳金于遺產的一部分,應該要一起分割,如果僅主張就不動產的部分分割,本院依法要駁回,有何意見?惟原告仍主張:因為我有墊支父母親的喪葬費用,所以父親遺留下來的存款沒有剩餘了,我還是要依照我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請求分割遺產等語(詳本院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基上所述,本件被繼承人陳金于遺留之遺產,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現金遺產存在,惟原告僅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請分割遺產,經本院闡明後,仍未以被繼承人陳金于之全部遺產為整體之分割,於法自屬不符。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金于之遺產,惟僅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請求分割,未將被繼承人陳金于之現金遺產列入分割範圍,於法未合。從而,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坐落│面積│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嘉義縣義竹鄉 六桂 │35㎡│105/1260│├──┼────────┼───┼─────┤│2│同上段882地號│2381㎡│10/63│├──┼────────┼───┼─────┤│3│同上段883地號│32㎡│105/1260│├──┼────────┼───┼─────┤│4│同上段884地號│289㎡│105/1260│├──┼────────┼───┼─────┤│5│同上段885地號│972㎡│10/63│├──┼────────┼───┼─────┤│6│同上段886地號│81㎡│105/1260│├──┼────────┼───┼─────┤│7│同上段950地號│4061㎡│631/12600│├──┼────────┼───┼─────┤│8│同上段952地號│310㎡│823/12600├──┼────────┼───┼─────┤│9│同上段957地號│3359㎡│823/12600│├──┼────────┼───┼─────┤│10│同上段962地號│157㎡│105/1260│├──┼────────┼───┼─────┤│11│嘉義縣義竹鄉岸腳│442㎡│105/1260│││段1702地號│││├──┼────────┼───┼─────┤│12│同上段1703地號│35㎡│105/1260│├──┼────────┼───┼─────┤│13│同上段1704地號│214㎡│105/1260│├──┼────────┼───┼─────┤│14│門牌號碼嘉義縣義││全部│││竹鄉六桂村190號│││├──┼────────┼───┼─────┤│15│門牌號碼嘉義縣義││全部│││竹鄉仁里村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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