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鍾佳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56號、101年度審簡字第14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表】┌──────┬────────┬────────┬────────┐│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7日不詳│100年10月9日19時││││時間│22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533號│撤緩毒偵字第118│││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56│101年度審簡字第│││││號│1427號│││├──┼────────┼────────┼────────┤│事實審│判決│101.12.24│101.12.28││││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56│101年度審簡字第│││││號│1427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1.21│102.02.04││││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