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