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余吉宏
陳玉鳳 被告 劉晉凱
翁達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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