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陳文才 被告 陳塗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12元(計算式○○○鎮○○段柳樹灣小段91-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700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19.36平方公尺=12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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