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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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13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複代理人 胡伯增
卓文 和被告 劉靜穎劉燕瑢 被告 李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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