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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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 彭芳敏 被告 謝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7,910元,嗣於民國102年4月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6,387,910元,就擴張部份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387,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232元,扣除前已繳納106,072元,尚應繳納5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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