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孔繁華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訴訟代理人  張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月2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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