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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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禮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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