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8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亭夌 住高雄市○○區○○路○○○號
黃建銘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住高雄市○○區○○路○○○號17樓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